市级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4-23浏览次数:0

校政研字[2021]2

 

第一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应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做好日常安全及卫生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执行学校及本室制定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定期做安全检查记录,学习学校及本室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规章制度,掌握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条  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严格按制度办理领用手续,管理者和领用者均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内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通风、干燥、明显和便于使用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器材严禁挪做它用。在实验室中从事实验活动者,应维护室内安全卫生。

第四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管理,不得自己配制或转借他人,丢失应立即上报。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办理相应手续,并认真执行实验室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使用高压容器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对于易燃易爆的气体由实验室人员负责操作,在使用后必须经安全确认。

第六条  实验室电路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下班前要切断电源,关好水、门窗,保证实验室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如意外事故发生,立即切断电源、火源,气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同时向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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