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程学院
实验实训制度汇编
(修订)
实验实训中心编
2025年12月
编辑说明
为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使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学校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修订并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了便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现予汇编。
本汇编是在我校2022年修订编辑的《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室制度汇编》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修订、新增部分规章制度的新情况的编本,在执行时以本汇编为准。
实验实训中心
2025年12月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置、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该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施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面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施、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试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度,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和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活动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1983年12月15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工作流程
(修订)
第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教学过程流程
第二条 借用实验设备流程
注:借条规范
借用设备的名称,件数
使用目的
归还时间
单位借用必须有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条 新建实验室流程
第四条 报损实验设备流程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教学工作规范
(修订)
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组织实施实验实训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是保障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了规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做到实验实训教学工作有章可循,特制订本“规范”。
1.本“规范”是对实验实训教学日常工作的基本要求,所有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实验指导教师应该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2.实验实训室的各项工作能形成记录的都要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记录、上报信息并存档。
3.有关表格、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可到实验实训中心领取或网站下载。
4.每个实验室要将“规范”中的工作任务落实到人,每学期存档。
序号 | 工作内容 | 基本规范要求 | 备注 |
1 | 实验教学文件管理 | 教学计划、专业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开出课程的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 | |
2 | 实验教学授课计划 | 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计划中的实验教学大纲严格进行,不得任意减少项目。 | 实验开出率必须达到教学大纲的90%以上 |
3 | 实验教学准备 | 实验教学材料准备、实验物资准备、实验教学备课 | |
4 | 学生预习 | 学生在实验前应按照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步骤,写出预习报告,否则不允许参加实验。 | |
5 | 实验教学开始 | 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首次实验课,实验课教师必须结合本实验课具体要求,对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 | |
6 | 学生实验考勤 | 所有参加实验的学生应在考勤签到 | |
7 | 实验指导 | 实验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加强巡视和指导 | |
8 | 实验结束 | 实验指导教师应查看学生实验原始记录。 | |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断电、关水、关气,整理设备、清扫场地,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 |||
9 | 实验报告留存 | 学生应按实验教学要求,认真独立写出实验报告。实验指导老师应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应认真评阅批改,并按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评出成绩。 | 学生完成实验实训报告,实验指导老师完成批阅评分和收集,学期末完成汇总。 |
10 | 实验室日常工作情况 | 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 | 每个工作日 |
实验教学资料工作标准
校政教字〔2020〕号42号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规范实验实训(以下简称实验)教学管理,特制定实验教学资料工作标准。实验教学资料应如实记录,实验班级、实验时间、实验地点应和实验课表一致;实验课程项目应与教学大纲要求一致;实验报告、成绩表、日志本应一致。
一、实验报告填写
1.实验报告书写须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的笔书写,不得使用红色签字笔、铅笔或其它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
2.实验报告须填写姓名、学号、实验日期、院(部)名称、班级全称。
3.实验报告撰写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器材、电路图、内容、操作步骤、实验数据、实验结论等。各专业也可根据课程特点制定合适的格式。
4.实验报告最后一项“实验总结”应分析实验数据是否达到实验目的、讨论实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写出自己的见解,实验体会和收获,对实验方法/方式的思考,提出对实验的改进意见等。
二、实验报告批改
教师批改实验报告重点在于“实验原理及步骤”“实验结果及排错分析”等几个方面填写的情况,教师在批改时,对于实验原理错误、实验步骤错误、结论性错误,需用红笔标出并进行简单注释,如无错误需用红笔画对号,教师签名用红色签字笔。
实验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分标准,请参照附件实验报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教师可根据自己实验特点进行打分,并非每项内容都要涉及。每个班(组)的实验成绩应呈现正态分布特点,优秀、不及格占少数,良好、及格占多数。
三、实验报告装订、存放
实验报告按学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加封面装订成册。封面写上分院全称、班级全称(全称,例如:2018级××本科1班)、实验项目名称、实验日期(年月日、节次),封二写上学号、姓名、成绩、教师签名。
批改装订好的实验报告按班级进行层叠。学期末将本学期所有实验报告按同分院、同年级层次、按班级顺序码放。
四、实验考勤成绩表
实验考勤成绩表按同分院、同年级、同层次(本、专分开)装订。考勤成绩表体现这一学期以来学生到课情况及成绩情况。每开设一次实验记录一次,没有按计划实验的须在日志本注明原因。
考勤成绩表填写内容如下:
左上角的课程名称、实验室编号
实验名称:实验项目名称
实验时间:(例如:20200903,1-2节)、指导老师:写全名。
实到:实际人数
签到栏:到课的画“√”,请假画“Δ”,旷课画“×”,迟到画“ø”,早退画“Z”
成绩栏:填入批改好的成绩,旷课/请假填0分。
实验教学结束后将成绩录入到电子成绩表中,内容须和纸质成绩表一致,录好后的成绩表以【分院+年级层次+课程】(例:电子学院+2019本科+高频电子线路)命名发送到实验实训中心存档,邮箱:1297569665@qq.com。
五、实验日志填写
实验日志填写字迹应规范、工整,须用蓝色或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其它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
实验班级遇其他原因未按计划上课要在日志本记录,记录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或增减,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线,不得全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
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如有缺页、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六、资料检查、管理
实验结课后须检查和整改实验报告、成绩考勤表、日志本等有无漏改、漏填等情况。并将实验报告、考勤成绩表、日志本、签到本等材料整齐摆放,统一管理。
(2020年11月30日)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是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校各级领导和师生员工都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校企共建的实验(实训)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本办法也适用于校企共建的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体制与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与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及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资产处、各教学院(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资产处、财务处等职能处室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
(二)聘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三)审批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四)组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实验室建设与实验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 组织教学单位起草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与具体实验室建设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论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配合财务处核拨实验教学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五)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六)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资产处是实验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的实际,拟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配合实验实训中心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与实验室建设具体方案及其论证;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值及用房面积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学校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及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实验室机构设置、 实验队伍建设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定岗核编、进修培训及考核工作,实验教师及人员的有关待遇的制定及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由教学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统筹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教学单位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的安排,检查监督实验室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三)依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四)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操作规程,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讲义等各种实验教学资料,组织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
(五)组织实验室及时统计、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实验室的年工作量,应不低于教育部及江西省高校实验室评估标准;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专职的实验工作人员和合格的实验室责任人;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的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方案,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实验实训中心;
(二)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或校学术委员会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购置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意见审批实验室建设方案;
(四)学校下发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五)相关部门按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六)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
(一)教学单位按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在每年末提出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下年初组织一次专家论证会议,通过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实验室项目建设周期为1-2年。
(二)教学单位负责推荐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经学校审批后主持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在建设期间,负责人人选要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如需改变原计划任务书内容,应按立项程序报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否则学校将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整个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多层次分级的原则进行。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专业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等现代化实验基地,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学单位之间共建实验室,实现资源共享。对共建实验室,在仪器设备投入、实验经费、人员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学单位通过校际联合、校企联合、与科研单位合作等多种形式,引进社会资金,利用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设开放型实验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开出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型、研究型、综合型实验项目。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在实验室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控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检查合格的实验室,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漏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修维护、实验材料使用与保管等要建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办法和教学单位的考核细则,定期对实验室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 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人员的组成部分,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又要团结协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等部门根据实验室规模、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量、仪器设备状况及专业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责任人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实验室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的实施细则具体确定。实验教师、实验室责任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验教师的主要职责: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情况;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认真指导实验;及时发现和指出学生的实验操作错误;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强化学生的实验技能;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工作;
(二)实验室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建立健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搞好档案管理,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使用记录;按维护要求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养等工作,努力提高其完好率;积极进行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利用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负责收集和保管实验室技术资料和归档工作,并按要求统计和上报实验室有关管理数据;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完成实验实训中心分配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工程学院加强实验室建设工作方案》(江工政字〔2020〕58号)即日废止。
(2023年2月15日)
江西工程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修订)
1.实验前学生应需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方法和步骤,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2.实验时,必须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注意仪器的安装、调节和使用方法,通电实验前必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后才能进行。
3.实验时要思想集中,认真检查,正确记录各种实验数据,实验后认真分析各种实验结果,培养独立思考、科学分析的能力,根据要求处理数据、绘制图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报告。
4.遵守实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实验时如发生事故或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指导教师报告,及时排除故障。
5.爱护实验设备,节约水、电、材料,凡是损坏仪器、工具等均应检查原因,填写报损单,根据情节按《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方法》进行赔偿处理。
6.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安静,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乱抛纸屑和嬉戏打闹。
7.实验结束后,应整理好仪器,工具和有关器材,做好清洁工作,经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2016年12月28日)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修订)
江工政教字〔2016〕28号
1.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在做实验时,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学生首次做实验,必须对他们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宣传学生实验室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3.用导线不能裸露,实验时严禁裸线带电工作(如带电接线)。实验室不准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确因实验需要电炉,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人不离炉,用毕应及时切断电源。
4.实验室要准备好灭火器等防火工具,下班前要切断电,气源开关,并关好水龙头。
5.各类仪器设备必须有明确的规程和实验程序,并教育学生严格执行,不听指挥停止其实验资格。
6.非实验室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职工子女严禁到实验室看书或玩耍,实验室非经学院许可不能让人住宿。
7.实验室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停放自行车或租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做仓库使用。
8.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酿成火灾、被盗、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隐瞒事故真相者,要严肃处理。
(2016年12月28日)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
江工政教字〔2019〕26号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为适应学校教学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下文简称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及创新精神,突现我校“教研学做一体化”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的办学特色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教学管理各部门应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主要工作内容。各教学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条件或创建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鼓励实验室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锻炼学生的自主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
实验室开放应体现实验内容开放和时间开放的原则。内容开放是指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应开实验、选做实验、拓展性实验以及教学计划以外的创新性实验项目。时间开放指除了正常课程教学安排的时间外,学生自行提出要求安排的非正常教学时间。
实验室开放形式
根据实验室的教学条件,可实行时间、仪器设备和实验场地、实验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开放。
仪器设备开放型:为使学生了解学校实验室建设情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状况及其功能,掌握一定的操作技术,有关实验室可公布仪器设备开放时间和内容,学生申请进行参观演示或动手操作。
计划内实验预习、重做型:主要是计划内实验教学内容面向学生开放。
提高型:实验室设置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创新项目型:由学生自带课题申报,由实验实训中心根据现有实验室安排。
参与科研项目型:主要面对高年级学生。实验实训中心定期公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
学生科技活动型:对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科技创新、电子大赛等各类实验技能比赛活动开放。
对校外开放:对择校学生、家长、兄弟院校师生参观、考察等进行开放。
开放服务型:利用学校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包括科普、检测、技术培训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等。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型。
微机技术应用型: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应用和开发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实用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开放实验室承担教学开放实验任务和科研开放实验任务,由实验室负责日常管理,开放实验项目具体的实施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由学生或学生组成团队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学生提出具体的书面实验方案,指导教师在对实验方案审议后,与学生展开讨论,最终确定实验方案和计划进度。
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学生进入实验室应提前预约,并按要求填写《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室开放预约登记表》。进入实验室后,学生应服从实验室负责教师的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中途如有调换或退出应在征得相关指导教师的同意后,写出书面报告,到实验室登记变动手续。
教学开放实验结束后的一周内,学生应向专业实验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由实验室存档备案。
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实验室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下进行开放,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实验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切实保证开放实验的有序、安全进行。
具备开放的指导力量和相关条件保证,如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指导教师、开放题目、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等。
原则上每个项目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不少于15人(创新项目型除外)。
有组织地进行学生基本技能训练或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参加开放实验学生的基本条件
文献查阅能力。学生能根据对实验内容的基本了解,查阅相关书籍、文献资料。
实验方案设计能力。学生应能根据实验课题的技术要求和实验室条件,提出实施实验课题的实验方案,实验方案的设计包括实验原理、功能、方法、手段、实验计划进度等。
自主实验能力。学生应能在“开放式”实验环境中,按照拟定的实验方案中提出的功能,自主地进行实验设备的软硬件装配、实验数据记录格式的设计、整理、分析、调试等。
实验报告与论文撰写能力。在题目完成后,学生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和协调,各院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实验前要对学生辅导,宣讲开放实验中应注意的问题。
开放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指导教师。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加强指导,注重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新精神和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实验完成后,根据学生工作态度、提交的实验结果等内容及时考核,评出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学生所在分院和教务处。
加强安全教育。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有充分的考虑,在实验之前向学生警示,在实验过程中,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课之前应仔细阅读有关规定,在实验过程中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损坏仪器设备需按学校《关于仪器设
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开放情况记录。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开放时间
教学开放时间,从星期一至星期五的正常工作时间(8:00~16:20)。鼓励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试行早八点至晚九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
面向对象
对本校学生开放;
对外单位开放(对外单位前来学习、参观的学生、教师开放);
对社会公众开放。
实验项目类型
验证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
设计性或探索性实验
研究性实验
开放实验室名录
见“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中心”网站公布。
开放实验室工作流程
开放实验室工作流程说明:
申请
凡符合实验室开放对象要求的学生,均可依据《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开放计划表》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申请,填《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开放申请表》。
对比赛需求的学生开放实验室,由带队指导教师提出申请。
审查批准
由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内容等进行审查,对于基本符合实验要求的或调整后符合实验要求的实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指导教师及时通知学生开始实验。
提交方案并完善
学生在通过查阅有关书籍、文献资料后,根据实验课题要求和实验室条件,撰写开题报告,提出具体的实验方案。
指导教师在对实验方案审议的基础上,与学生展开讨论。由学生介绍实验方案,指导教师根据可行性、实验室条件等因素对方案进行修正,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满足实验目的的要求,在尊重学生思路和实验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并完善实验方案。
提交报告
学生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实验数据,认真分析实验现象并及时提交实验报告、研究报告或论文。
(2019年12月30日)
江西工程学院公共机房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计算机机房是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高我校计算机机房的管理水平,能长久、有效、充分地发挥和利用好学校现有的计算机资源,延长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使用寿命,同时为保证计算机安全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让教师、学生能在干净、整洁的环境中工作、学习,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 机房管理教师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维护保养,保障计算机的完好率。
2. 机房教师上课前要清查机房设备是否完好,做好交接工作,在机房日记本上做好记录并签字;上课期间机房内财产由上课教师负责,若有财产损坏或丢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上课教师必须是上机课程专业教师,否则不计算工作课时量。
4. 上课教师应监督学生进入机房,并告诫学生保持机房卫生,不得在机房内吸烟、吃东西,丢垃圾,不准在桌、椅、墙壁上乱涂乱画,不得随意搬动任何设备。经警告不改者,不得进入机房上课。非本班的学生,不得进入机房。
5. 上课教师要做好学生上机的考勤记录,上机期间维持好机房秩序。对学生违章操作行为要及时纠正,劝告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6. 机房管理教师要随时应对电脑故障。上课期间如电脑出现故障,上课教师要及时向机房管理教师反应,管理机房教师接到故障申报后要立即前往解决。若无法解决,需说明原因。
7. 学生上机操作过程中,上课教师应不间断巡视,指导、检查、督促学生进行相关操作,不得坐在一旁对学生不闻不问,不得中途离开机房,不得让别人代管。
8. 机房卫生由每天最后一堂课的班级清扫,由上课教师负责安排,要求做到电脑、桌面无尘,抽屉无物,地面无屑等。由公共机房部安排分院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对机房卫生不达标的分院,将进行通报。
9. 上机结束后,学生要将电脑关机,凳子摆放整齐,做好本机位的清洁工作才可离开机房。
(2016年12月28日)
1.上机前准备好上机时所需的一切物品:书、笔、纸等,不准带与上机无关的东西,如早点、零食等进入机房;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主机、显示器等微机设备上,禁止带镊子、钳子、改刀等工具进入机房。
2.上机时注意自身形象,禁止赤膊、穿背心、拖鞋等进入机房。
3.按时上下机,不迟到、早退,有事需履行请假手续。上机时非本班学生不得进入。学生应提前五分钟有秩序的进入规定机房上机,并保持安静。上机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机房;如需暂离机房必须向上课教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
4.进入机房后必须对号入座,服从上课教师的调配,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学生 上机如确有原因需更换机位,必须征得上课教师同意后按指定位置上机。
5.保持机房安静、整洁。机房内不准大声喧哗,不聊天、嬉笑、打闹和做与电脑学习无关的事情。在机房内严禁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吃东西,不乱丢垃圾,不准在桌、椅、墙壁上乱涂乱画。
6.爱护机房设施,不可野蛮操作计算机,如用力敲击键盘、鼠标等,未经允许不得改动或移动机房内的电源、空调、机柜、终端、双绞线等,严禁动用机房内的其它设施;不得触碰网络电缆线、电源线、电源插座;严禁私自拆卸配件、更改设置参数、添加口令、删除文件等。
7.不得利用机房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诽谤、攻击他人,影响学校声誉,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言论。
8.不得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传播电脑病毒或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系统。 不得在机房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不得浏览、制作黄色网站、网页。
9.如遇计算机和其它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向上课教师报告,并及时通知机房管理教师维修。
10.上机结束后,把凳子摆放整齐,做好机位周围的清洁工作并离场。
11.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取消上机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6年12月28日)
江西工程学院实训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条 通则
1.各实训教学点凡有新生必须首先做好安全教育。
2.学生或教师进入实训车间必须佩带学生证,非上课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习车间。
3.实训车间内禁止穿拖鞋、凉鞋、背心,禁止吸烟、追逐打闹。
4.学生和教师都必须坚守实习岗位,不得串岗、离岗。
5.教师未作安排或未经教师允许,学生不得私自操作实训设备。
6.凡教师未作讲解或未示范的练习内容,学生不得提前或私自练习。
7.操作车床、铣床、磨床、钻床、砂轮机等高速旋转类机床严禁戴手套。
8.高速切削或磨刀时,须戴防护镜,侧立砂轮机旁;女学生应戴好工作帽,不准穿裙子。
9.树立“文明生产”的思想,严格做好实训设备的维护保养。
10.教师下班后必须按规定关好门窗、电灯、电扇、设备电源及总电源。
第二条 安全用电
1.不要随便触动电气设备,电气设备有问题要立即报告电工或老师。
2.检修电气须先关闭电源开关,并挂“正在检修”牌。
3.不得损伤电线,有损坏立即报告更换。
4.裸露的带电接头须及时用绝缘胶布包好,放在不易碰到的地方。
5.湿手不得碰电气,发生电、火警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报警,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未知电源是否切断时,不可用水和普通灭火器灭火。
6.严禁机床超负荷运转,嗅到有电器异味应立即关闭总电源并报告有关老师。
7.动力部分如发生异常,应立即关机检查。
第三条 定置管理
1.实习设备、工具柜、工作台等应定置摆放,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移动。
2.机床附件、工夹量具、教具不用时应放在既定位置,使用后应放回原位。
3.实习用原材料、半成品要摆放整齐,做到放而不乱,堆而不散。
4.学生练习成品件由教师负责回收,然后交仓库统一保管。
5.铁屑、碎铁块分类回收,定期清理。
第四条 卫生管理
1.每班实习结束后,应对实训设备、机床、地面进行清洁。
2.每周对实训设备、机床进行一次彻底擦拭、润滑;每周对车间进行一次大扫除。
3.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实训教学点进行卫生检查、打分,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月度考核表”。
第五条 交接班制度
1.当班实习教学结束后,必须:
(1)清理机器设备及作业周围环境;
(2)检查实训设备、机床的停机归原、全机擦拭、加油润滑等情况;
(3)检查实训设备、机床配件是否齐全;
(4)检查工量具是否齐全;
(5)检查实训设备、机床电源、照明及风扇电源、总电源是否关闭;
(6)检查门窗是否关闭;
(7)检查完后,记录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上姓名及日期。
2.每日上班时,必须:
(1)按《交接班记录表》上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2)空机运行3-5分钟,若无异常才准开始加工;
(3)发现实训设备、机器设备异常时,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及维修人员,严禁私自维修及处理故障,否则自行承担事故后果;
(4)记录检查的有关情况,并签上姓名及日期。
3.实行“一班制”的教学点也应将当班情况在“交接班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第六条 设备故障或事故处理
1.实习过程中,如果出现设备故障,应:
(1)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开机”警示牌;
(2)通知上级管理部门;
(3)责任单位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2.发生设备事故后,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开机”警示牌,保持现场并及时上报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务处,设备重大事故应在半小时内报告校长。
3.一般事故由实训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规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重大设备事故由实训责任单位主持,主管副校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及有关部门参加分析处理。
4.事故责任教师和责任学生根据事故分析结果,在两天内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报送实验实训中心。
5.对事故责任者,除教育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理。
6.及时将处罚结果报主管校长,事故责任者或其领导人对事故不按期限处理,隐瞒事故真相,破坏现场,欺骗上级或知情不报者,应按责任事故加重处理。
第七条 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1.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当班教师要立即救护伤者,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逐级通知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和主管校长。
2.整理后的事故报告及时报有关部门;
3.伤害事故发生后,实训部作好伤害事故的调查,按照伤害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分析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4.做好人身伤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建立伤害事故档案,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典型材料和案例分析资料,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5.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加重伤害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2020年1月4日)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办法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和目的
(一)考核结果如实反映实验室工作的客观实际,把实验室工作导向效益之路,促进实验室绩效不断提高。
(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二、考核时间
每年九月份。
三、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体系
实验室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实验室综合效能、实验教学效果、实验室综合管理等三部分。实验室绩效考核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00分。
(一)实验室综合效能(满分为30分)
1.实验室利用率(满分为20分)
基础实验室额定课时数为32周/年×5天/周×4课时/天=640课时/年;专业实验室额定课时数为16周/年×5天/周×4课时/天=320课时/年;公共机房、语言实验室的额定课时数为32周/年×4.5天/周×6课时/天=864课时/年。
实验室利用率90%以上,得满分;机房、语言、基础类实验室每减少10%扣3分;专业实验室每减少10%扣1分。
2.仪器设备在用率(满分为10分)
根据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考核其在用率。
在用仪器设备:不含借出、待修、待报废和年使用机时不足80小时的设备。
仪器设备总台件数:本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总台件数。
仪器设备在用率100%,得10分;每减少10%扣1.5分;小于60%得0分。
(二)实验教学效果(满分为40分)
1.实验项目开出率(满分为20分)
实验项目开出率按100%计算,得20分;每递减5%扣1分;小于60%得0分。
2.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占比(满分为10分)
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方法和手段的改革,鼓励新开发的实验项目,有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80%得满分;未开展实验项目开发与更新,且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的实验比例<20%,得0分。
3.实验室开放(满分为10分)
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有完善的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办法与措施;全天开放,受益面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实验室综合管理(满分为30分)
1.实验教学准备与实施(满分为10分)
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有实验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表,其课程、实验时数与人才培养方案相符;有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日誌、实验室成绩考勤、实验报告等资料,填写认真完整;有规范的考试考核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队伍建设(满分为5分)
有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实验教学师资队伍结构基本合理;有切实可行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对首次开出的实验和首次指导实验的教师有试讲、试做制度并保留资料;有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
3.仪器设备管理(满分为5分)
实验室有责任人,仪器设备帐、物相符率达到100%,低值耐用品的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能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有设备维修记录本,并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情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
4.制度建设与安全卫生(满分为5分)
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或手册、有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赔偿制度、实验室一般规则、学生实验守则、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相关制度,并成文上墙;实验室的安全始终贯穿在实验室各项工作中,对贵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严格管理、无责任事故;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卫生清洁。
5.实验室信息上报及文化建设(满分为5分)
及时上报学校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的信息,信息准确完整;根据实验室承担的实验课程提供一些相关的实验教学图片、实验规程、实验操作方法等,并上墙展示,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的得0分。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实验室绩效考核实行学院自评考核、学校检查考核二级考核制度。
(二)教学院(部)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教研室主任和有关专家任组员的自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实验室绩效自评工作,按照《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表(试行)》所列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考核记分,写出详细的自评报告并收集整理和保存支撑材料。
(三)学校成立实验室绩效考核专家组,根据学科类别设立考核小组,采用听取报告、检查资料和实地查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记分。
(四)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由实验实训中心网页公布;学校把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对实验室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并计入当年教学院部的考核指标中,对绩效好、工作水平高的实验室予以表彰,并重点建设;对效益低下、工作水平差的实验室减少甚至停止投入,并进行整顿,限期改进,以达到“发挥效益、物尽其用”的目标。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 2021年1月7日)
附件: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表(试行)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涵及评分标准 | ||
分项目 | 得分 | ||||
一 | 实验室综合效能 30分 | 1 | 实验室利用率 20分 | ||
2 | 仪器设备在用率 10分 | ||||
二 | 实验教学效果 40分 | 1 | 实验项目开出率 20分 | 计划开出数为培养计划所列的实验课程包含的实验项目总数。 | |
2 | 综合性、设计性 实验项目占比 10分 | 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之和≥80%,得10分;无实验项目更新且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20%得0分。 | |||
3 | 实验室开放 10分 | 有实验室开放制度、措施和效果;有实验室开放记录;未开放得0分。 | |||
三 | 实验室综合管理 30分 | 1 | 实验教学准备与实施 10分 | 有:1实验教学大纲;2实验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记录表;3实验开设记录,4实验报告批改,5实验日志记录,6规范的考试考核制度并实施。 | |
2 | 队伍建设 5分 | 有实验室队伍建设的规划和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措施、实验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有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和岗位职责分工;新开课教师有试做,试讲并保留资料。 | |||
3 | 仪器设备管理 5分 | 仪器设备台账全,账、物相符率100%,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能定期进行性能测试并做好维护、有技术档案和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记录完整,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 | |||
4 | 制度建设 及安全卫生 5分 | 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或手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学生实验守则,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环保措施及相关制度及各项制度能够落实,易燃易爆物品专人严格管理,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卫生清洁。考核年度出现责任事故得0分。 | |||
5 | 信息上报 及文化建设 5分 | 及时上报学校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的信息,信息准确完整提供相关的实验教学图片、规程和操作方法等并上墙。 | |||
注:满分100分,所有得分必须要有支撑材料。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校政教字〔2021〕6号
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规范实验教学行为,完善实验教学管理运行机制,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教学是指学校内进行的所有实验、实训环节(统称为实验课)。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通过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掌握实验基本原理,验证和巩固理论知识,掌握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培养学生严谨的工作作风,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创造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教学院部分级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逐步开放。各实验室应尽可能多地开设跨学科、跨专业的实验项目,从时间、空间和内容上逐步面向全校学生开放,鼓励和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与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教学院部应随专业的调整和学科的建设,逐步调整实验室的实验教学体系,抓好实验室的课程建设,制定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计划,指导实验教学全过程。教学计划是实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由各教学院部制定,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各二级学院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实验环节,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含计算机上机)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单列出来,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七条 实验课的单独设置。实验学时在18(含)学时以上、实验项目之间系统性较强的课程,师资和实验设备条件较好的实验,原则上可以单独设立实验课。
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减或调整内容、学时的应由理论课程所属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部负责人主持论证、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新开实验应由教学院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列入培养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和教学院部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对实验室的实验教学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管理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凡实验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包含独立设课与非独立设课),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教学方式、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人员拟定(修订),经教研室审查后报教学院部,由教学院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和先进性原则,要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要将科学研究成果和教学改革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二条 重视实验教材建设。所有教学实验都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学院部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组织教研室和实验室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与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院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教材的基本内容要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用性,要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实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实验项目数必须满足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应开的实验项目数;
3.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四章 实验项目及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与理论课紧密结合,项目之间既承上启下又相互独立,没有脱节和不必要重复现象。
第十六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验项目,应由课程所属教研室或实验室提出申请,报教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各教学院部、实验实训中心、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施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和实验任课教师必须按照实验教学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实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要向学生宣读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五章 实验考试或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原则上以考查为主。考核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验课程成绩应根据实验考试(考查)、平时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及实验出勤等方面综合评定。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记入该课程总成绩。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考试或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院部要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检查制度,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工作,每学期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记录检查的情况。各实验室要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改进。各教学院部分管教学副院长要掌握本院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进行现场抽查,及时处理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对学生在出勤、纪律、实验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或严重违纪者,定期公布并给予处理。
第七章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六条 教学院部教研室应积极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不定期召开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体系与教学模式的构建、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开放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重要任务。为充分体现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培养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创新精神,各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条件和教学任务逐步建立开放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是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重要内容,应立足于实验项目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学生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其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月29日)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
校政教字〔2021〕21号
第一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实验实训中心、各教学院(部)二级管理。实验实训中心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要管理部门,科技处为市级以上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管理部门,管理与协调相关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根据专业及功能不同,有两个及以上教学院(部)使用的实验室由实验实训中心直接管理与安排使用,专业实验室由教学院(部)自行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室的管理,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教学院(部)要把实验室建设同学科专业建设紧密联系,并作为主要职责,安排专人主管实验室工作,各实验室有实验室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设备管理、资产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可下设若干个分室或研究室,由专职实验人员具体负责本分室的建设及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实验室内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责任单位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或选做实验项目。要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
第九条 实验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责任人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根据每学期实验室开设项目计划,以及实验人数,在上学期末之前,进行实验室所需耗材上报,做好下学期实验室开课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保持实验室清洁干净,提供一个良好的实验学习环境,做好相关实验室资料登记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江西工程学院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
校政研字〔2021〕3号
为促进实验室相关基础学科领域的深入研究、加快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进程、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江西工程学院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通过“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发展基础理论、创新技术方法,努力建设成为江西省的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
第二条 实验室须按照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依照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进行建设与运行,并接受评估与考核。
第三条 江西省新余市科技局为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实验室建设由江西省新余市科技局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江西工程学院为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负责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建设、运行条件;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完成实验室评估与考核;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际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实验室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是实验室的顾问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凝练、学术梯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改革等工作给予指导,由实验室聘请的顾问、任职届满的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
第八条 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或重大项目需要而下设研究室,由主任提名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名单,报依托单位批准。
第九条 实验室下设办公室,由主任提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报依托单位批准。
第三章 实验室运行
第十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编制不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
1.实验室设置正高、副高、中级、初级等固定人员岗位,根据依托单位的人事政策进行选聘、管理、考核和奖励等工作。
2.实验室设置讲座教授、访问教授、访问学者等流动研究人员岗位。实验室为客座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依托单位的人事政策给予相应的待遇,以保证良好的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室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工作,对科研项目、成果进行管理和奖励。
1.通过科研立项的论证、申请、报批,通过科研项目的立项任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程序,进行科研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2.对科研成果进行登记、归档,并进行量化的奖励。
第十二条 实验室注重人才培养,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一定的奖励。
1.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通过进修、访问、交流等方式,加快实验室科研梯队的建设。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力支持部分优秀本科生通过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参与科研课题,鼓励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不断加大国内外开放的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
1.每个研究方向须聘请至少1名国内外知名学者担任顾问,同时为实验室指导委员会委员。
2.实验室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并对开放基金项目进行管理。
3.实验室每年至少承办一次高水平的学术会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市财政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和实验室运行费;
2.实验室向省市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
3.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由其它渠道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
4.非资助课题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应收取的有关费用;
5.实验室的实用型研究成果技术转让费;
6.国际合作研究中对方提供的研究经费;
7.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经费独立核算,课题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第2、3、6项经费限于支付以下费用:
1.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测试费和协作加工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调研的费用;
3.客座研究人员和聘用人员的补差工资、津贴和住宿费;
4.向学校交纳的管理费。
研究课题按计划如期完成者,其个人科研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结束后,经费余额纳入实验室基金。
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中第5和第7项中上交实验室部分均纳入实验室基金。
第十八条 政府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实验室运行费和外单位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收取的实验室设备使用费、测试费等。
第十九条 确定实验研究工作或发展需要,必须补充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必须增建的小型基建项目,由实验室主任提出计划,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申请临时补助。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条 积极引进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大型仪器和设备的配置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主任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正常运行所需经费,除运行补助费适当给予支持外,样品测试成本费应由课题费开支一部分或自行筹集。实验室全部收支由实验室财务统一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精密和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作好详细的运行状况记录,精心维护。
第二十三条 各分实验室作为相对独立的实验室或研究组,既要完成本学科的课题研究,也必须保证完成开放研究课题及日常所需要的分析测试任务,鼓励各实验室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分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提出运转经费计划,组织实施各种实验和测试任务,制定各项实验操作规程和制度,以保证实验数据可靠,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承接的实验需要运行大型或精密仪器时,必须通报重点实验室主任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精心作好实验方案。实验方案由实验委托单位(或委托人)设计的,责任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承担,若方案由本实验室人员设计,实验人员要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人员必须作好实验记录,对每次实验记录要整理归档备查,实验数据需要保密的,必须替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按照保密要求作好保密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密者,要执行国家保密法。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实行坐班制,每年出外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若需外出,必须提前作出计划,安排好代理人,由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以积极、友好的态度、优良的实验技术、可靠的实验数据吸引国内外同行专家来室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第六章 实验室基金研究课题的开始、中止和结束
第二十九条 本实验室资助或实验室专职研究人员承担的研究课题,在实验研究开始前应由项目申请人向实验室主任提交与项目申请书相符的研究大纲和研究计划,有关研究室主任有责任协助研究人员按研究大纲开展实验研究,并促进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实验室应对客座研究人员提供更便利的实验研究条件,必要时应指派专职或兼职助手进行辅助性实验工作。
第三十条 如获资助的实验室基金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该项目继续进行,收回原资助经费余额,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获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须将原始记录等全部科技档案交实验室存档,并向实验室递交研究工作报告和论文。论文答辩或成果鉴定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加工的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三十二条 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获奖也由双方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应按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技术转让费原则上双方共享,比例另行协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尚能对外服务,节资创收,按有关规定给予提成奖励。年终进行全室先进个人评比,对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树立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由于实验室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应如实向组长或主任报告,及时总结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违反实验室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给予当事者以行政处分,并视情节申报其它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至1万元之间者向全室作深刻检查,扣发全年奖金,并记入个人档案;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情况严重者,除以上处罚外,给予行政处分。
2.对突然的停水、停电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按违反实验操作规程予以处罚。
3.对弄虚作假,伪造、任意涂改原始实验数据,以及连续三次任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调离实验工作岗位,由实验室另行安排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流动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流动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由实验室制定有关具体管理细则。
(2021年4月22日)
江西工程学院市级重点实验室设备
管理细则
校政研字〔2021〕4号
第一条 积极引进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大型仪器和设备的配置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主任负责执行。
第二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与设施实行实验室和研究室的两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主要为实验室的科研工作服务,原则上不对社会开放和开发性服务。
第三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
第五条 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紧俏仪器设备实行预约登记使用制度,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凡不登记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六条 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
第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精心作好实验方案。实验方案由实验委托单位(或委托人)设计的,责任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承担,若方案由本实验室人员设计,实验人员要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 实验人员必须作好实验记录,对每次实验记录要整理归档备查,实验数据需要保密的,必须替委托单位或委托人按照保密要求作好保密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密者,要执行国家保密法。
第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以积极、友好的态度、优良的实验技术、可靠的实验数据吸引国内外同行专家来室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2021年4月22日)
江西工程学院市级重点实验室安全
管理规定
校政研字〔2021〕2号
第一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应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做好日常安全及卫生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执行学校及本室制定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定期做安全检查记录,学习学校及本室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规章制度,掌握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条 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严格按制度办理领用手续,管理者和领用者均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内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通风、干燥、明显和便于使用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器材严禁挪做它用。在实验室中从事实验活动者,应维护室内安全卫生。
第四条 各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管理,不得自己配制或转借他人,丢失应立即上报。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办理相应手续,并认真执行实验室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使用高压容器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对于易燃易爆的气体由实验室人员负责操作,在使用后必须经安全确认。
第六条 实验室电路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下班前要切断电源,关好水、门窗,保证实验室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如意外事故发生,立即切断电源、火源,气源,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同时向领导报告。
(2021年4月22日)
三、设备耗材管理
江西工程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校政资字〔2020〕4号
总则: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生用来做实验实训必不可少的装备。保持其完好、准确和精度是完成实验实训课程的基本条件,是关系到我院教学质量的大事,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根据我院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品种多,数量大,分布面广的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所有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设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管理、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
1.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完好),“三防”(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保养、定室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2.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为所管仪器设备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证等)及设备技术资料(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标定,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可用状态;
4.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应迅速报告设备主管,并配合查明原因,按《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5.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物、卡,做到账、物、卡一致;未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主管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转移、调换、借出或拆分仪器设备。本校教师借用实验仪器,需填写借据经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借用。贵重设备需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借用。使用完毕,及时交还实验室检查收存,如有遗损,应填写遗损报告单,注明缘由,酌情处理。
二、各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的财产、日常维护保养及卫生由各责任单位自行进行管理。每学期末由各单位上报需维修及更换配件的仪器设备明细表交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科统一进行安排维修更换,需升级改造的仪器设备需上交专题报告。
1.各实验实训室要注意相应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科将不定期对各分院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抽查;
2.各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应迅速报告实验实训中心,并积极配合情况调查及赔偿事宜的处理;
3.对于所管理的仪器设备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不断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三、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各实验实训室指导教师必须在学生实验操作前对学生进行仪器设备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导示范正确的使用方法及步骤;
2.每天实验课结束后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小故障需自行修复,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备查;
3.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电工类仪器设备及时更换易损耗材,机械类仪器设备及时进行润滑、防锈处理;
4.每周对仪器设备进行除尘打扫,保持仪器设备的干净、整洁;
5.学期结束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需维修更换配件以书面形式报设备管理科,并积极配合维修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防护;
6.出现仪器设备丢失或故障、事故需及时报设备管理科,并配合情况调查及赔偿处理事宜。
(2020年10月31日)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江工政教字〔2017〕56号)
实验仪器设备是学生用来做实验实训必不可少的装备。保持其完好、准确和精度是完成实验实训课程的基本条件,是关系到我校教学质量的大事,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根据我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品种多、数量大、分布面广的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设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管理、使用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
(一)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完好),“三防”(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即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保养、定室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
(二)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为所管仪器设备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该机附带的各种资料(说明书、合格证、电路图、装配图、附件清单、装箱单证等)及设备技术卡片(验收报告、维修校验记录等);
(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管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标定,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可用状态;
(四)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应迅速报告设备主管,并配合查明原因。按《江西工程学院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五)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物、卡,做到账、物、卡完全相符;未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主管的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转移、调换、借出或拆分仪器设备。本校教师借用实验仪器,需填写借据经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借用。贵重设备需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借用。使用完毕,及时交还实验室检查收存,如有遗损,应填写遗损报告单,注明缘由,酌情处理。
第二条 划分到各学院管理的仪器设备的财产、日常维护保养及卫生由各学院自行进行管理。每学期末由各学院上报需维修及更换配件的仪器设备明细表交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维修更换,需升级改造的仪器设备需上交专题报告。
(一)各学院要制定相应的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办法,责任落实到人。并报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备查,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学院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抽查;
(二)各学院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应迅速报告实验实训中心,并积极配合情况调查及赔偿事宜的处理;
(三)对于所管理的仪器设备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不断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实验室指导教师必须在学生实验操作前对学生进行仪器设备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导示范正确的使用方法及步骤;
(二)每天实验课结束后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小故障需自行修复,并填写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备查(填写在实验实训教学日记上);
(三)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电工类仪器设备及时更换易损耗材,机械类仪器设备及时进行润滑、防锈处理;
(四)每周对仪器设备进行除尘打扫,保持仪器设备的干净、整洁(在卫生检查中一并考核);
(五)学期结束将本实验室仪器设备需维修更换配件以书面形式报设备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维修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防护;
(六)出现仪器设备丢失或故障、事故需及时报设备管理部门,并配合情况调查及赔偿处理事宜。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江西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损坏、偷盗(丢失)赔偿规定
江工政资字〔201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固定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发生损坏、丢失现象,确保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师生员工勤俭办学、爱护公物的教育;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相关基本技术训练,落实岗位责任制,督促有关人员做好保养和检修工作,防止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由资产处牵头负责赔偿事宜;固定资产偷盗丢失的由保卫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因责任过失造成损失的,应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负责赔偿,第一责任人负失职之责。对爱护固定资产、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固定资产减少损失者以及与损坏、浪费、盗窃固定资产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损坏赔偿责任认定
第四条 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由资产处牵头,视其损坏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做出赔偿责任认定。具体流程为:资产处会同相关单位填写《江西工程学院固定资产损坏处理单》(见附表一),由资产处填写损坏资产价值——损坏资产当事人或资产管理员填写损坏原因并签字——使用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资产处填写赔偿处理意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意见。
第五条 因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固定资产致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带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领取、保管、借用便携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坏;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固定资产损失或减少损失程度,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
3.携带设备器材外出做实验或设备器材搬迁过程中,虽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发生意外损坏;
4.因工作需要或搞环境卫生而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在100元以内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由资产处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及有关负责人核实,可不予赔偿经济损失:
1.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太久,接近报废时间的;或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经领导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试验操作或检修方法,虽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但发生意外损失;
3.由于其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责令当事人检查,吸取教训,资产处按下列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造成经济损失达千元以上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及赔偿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对不爱护公物,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者,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私自外借或私自利用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牟取个人利益而造成损失,或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保管员、实验员,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处以所造成经济损失(或创收)数额的1-3倍罚款及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损坏赔偿处理标准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损坏赔偿处理标准:
1.对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器材工具及材料因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由资产处按照现行价格要求其赔偿,损坏件退给本人;
2.对单价在500-1000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由资产处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直接对物品损坏当事人或责任人,按其认识态度和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造成1000元以上的损失,由资产处会同使用单位负责人调查核实:
1.损失金额在1000—10000元以内的,由资产处、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视损坏情况,核定对物品损坏当事人或资产管理员的赔偿;
2.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其赔偿责任按如下比例分摊:
(1)物品损坏当事人赔偿损失金额的35%;
(2)资产管理员赔偿损失金额的20%;
(3)单位负责人赔偿损失金额的10%。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的损坏:
1.能修复的按修复所需费用赔偿;
2.损坏后质量性能达不到原仪器设备标准,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性能变化程度计价酌情赔偿。
第四章 偷盗(丢失)责任认定与赔偿处理标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发生偷盗(丢失)事故,当事人必须在事发当日立即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保卫处和资产处,并应保护现场,必要时保卫处报公安局立案查处。固定资产发生偷盗(丢失)后,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到保卫处说明情况,由保卫处牵头,会同监察审计处、后勤处、财务处、资产处和失窃单位,查明事故原因和确定事故责任认定并做出赔偿处理决定,重大事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具体流程为:由保卫处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填写《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校固定资产偷盗丢失处理单》(见附表二),资产处填写值资产价值——失窃单位责任人签字——保卫处、后勤处、财务处、资产处和监察审计处写出事故责任和赔偿处理决定并签字——分管保卫处校领导签署意见——资产处进行资产信息登记——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销账。
第十三条 赔偿费确定后,财务处可根据其赔偿金额在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或本人持资产处或保卫处通知单到财务处直接支付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赔偿费交财务处后,凭财务处出具的单据到资产处办理报损、报毁手续。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丢失、损坏的固定资产,按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处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4年11月5日)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耗材领用办法
本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对各实验实训室耗材领用,便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各实验实训室按需领用耗材,到统一到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科办理领用手续。
2.划分到各学院管理的实验实训室耗材,由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按需求分批到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部办理领用手续。学期末将耗材领用情况报一份报表到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部备查。
3.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部学期末将所有耗材领用情况报一份报表到校资产管理处。
4.各实验室对于耗材领用实行以旧换新(不可回收的耗材除外),领用人必须履行签名手续备查。
5.回收的旧耗材由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部统一报资产处处理,各实验实训室不得擅自处理。
6.各实验实训室对于领用的耗材负责保管,不得损坏、丢失,如发生损坏、丢失的照价赔偿。
(2018年1月8日)
四、工作职责及其他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实训中心行政职能岗位工作职责
(修订)
(1)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条例和制度,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学期、年度工作总结。
(2)做好实验实训中心的自身建设、经费管理、教学任务、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领导中心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能。
(3)负责组织拟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参加大型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的评定和审查。
(4)负责领导中心工作人员做好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修维护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验实训经费预算,拟定分配方案,审批实验实训经费的开支。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添置、报废计划的制订。
(6)负责检查、考核中心内人员各项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协助人事部门搞好中心人员配备、培训和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7)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学习外界先进的实验实训管理经验,及时加强实验实训室自身建设。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8)完成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2.实验实训中心副主任岗位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做好实验实训中心的自身建设、经费管理、教学任务、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领导中心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能。
(2)协助主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条例和制度,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学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学期、年度工作总结。
(3)协助拟定《实验室建设方案》。参加大型仪器设备配备方案的评定和审查。
(4)协助主任领导中心工作人员做好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维修维护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验实训经费预算,拟定分配方案,审批实验实训经费的开支。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添置、报废计划的制订。
(6)分管检查、考核中心内人员各项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协助人事部门搞好中心人员配备、培训和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7)协助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学习外界先进的实验实训管理经验,及时加强实验实训室自身建设。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8)完成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3.实验教学管理科职责
实验教学管理科是实验教学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负责实验教学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在学校统一规划下,根据本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和专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完成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确保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支持科研工作。搞好实验室科学管理工作,严格督促,检查实验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3)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及考核工作,督促做好中心和各实验实训室的记录,按要求完成实验实训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填写实验教学进程表和实验教学安排计划。
(4)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学生的思想教育。
(5)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实验室安全管理科职责
在实验实训中心和校平安办的领导下构建实验室“预防-管控-处置-改进”的闭环管理体系,保障实验室人员生命安全与科研教学活动有序开展。
(1)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牵头制定、修订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含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督促各教学院、实验室制定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各级安全责任。
(2)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培训,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考核,确保所有人员通过培训和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建立培训档案并动态更新。
(3)危险源实施分类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状态。
(4)组织全校性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5)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师生应急响应能力。
(6)统筹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维护与更新,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7)完成实验室安全数据统计、年度报告及上级部门要求的信息报送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事务。
5.设备管理科职责
(1)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建设及验收。
(2)负责实验室环境、条件的改善与保障,设施的维修、改造,安全卫生检查等工作。
(3)及时协调解决校属各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的综合效益,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4)负责全院实验实习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管理,做好有关实验、实习材料、低值耐用品统计报表工作。
(5)组织安排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
(6)按照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规定,与使用单位一起负责对物资供应科所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协调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7)做好仪器设备的入账建卡,台账管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档案管理;仪器设备账目信息的统计上报,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负责多余积压仪器设备的调剂,仪器设备报废、损坏、丢失处置的审批,做好修旧利废,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制定维护管理办法,考评管理维修人员。
(8)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实验实训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上级单位来文的登记、传阅、处理、保管。外单位、学院各部门的来文、来函及各种材料的传阅、处理、保管。
(2)负责校内有关单位之间具体工作的联系,衔接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3)负责本单位所有活动、会议的通知、文字和影像记录、材料整理、拟定简讯。
(4)负责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归档;寄发各种文件、信函。
(5)负责办公用品及公务用品的购置、发放、报账。接待来人,采访及电话。
(6)上报工作年报、填报学校有关单位的各种统计表。
(7)负责本单位网站的更新、维护管理工作。
(8)汇总各科人员的考勤情况。
(9)做好办公场所的卫生整洁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实验室责任人职责
(1)在实验实训中心的领导下,熟悉本学科领域和国内外实验实训技术动态。
(2)高级实验师(或高级工程师)应担负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问题,能担任某一门课或某一类型实验的组织指导工作,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指导书。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
(3)实验师(或工程师)能担负某一门课或某一类型的实验指导工作,具体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分析处理实验数据,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等有关实验技术文件。具体指导初级实验人员的能力。
(4)改善某些实验技术条件,改进实验装置及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负责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使用,鉴定仪器常规修理工作,并经常检查其保养与使用情况,负责编写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5)负责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做好实验准备,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情况,提出对实验教学的改进方法,批改学生实验报告,评定学生实验成绩,并对本实验工作定期总结。
(6)在高、中级实验人员指导下,助理实验师、技术员及实验工等其他实验人员,应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做好实验的准备,协助和担负担分指导学生实验,进行仪器设备的安装、维护、修理、故障等工作。
8.公共机房管理教师工作职责
(1)负责公共机房的管理工作,妥善保管机房内的设施、设备。
(2)负责对机房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与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及时排除故障并填写设备维修记录,遇到自己无法排除的故障应及时上报。
(3)和上课教师共同做好机房日记本记录,并监督上课教师的执行情况。
(4)学生下课后立即进行设备的整理与检查工作。检查门、窗、灯、空调、电源、设备等安全情况,做好机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检查机房卫生情况。
(5)定期将机房的使用情况及所需的电脑配件上报。
(6)机房管理教师应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7)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2025年11月3日)
江西工程学院实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学习有关学科的教学大纲,熟悉所有实验项目的演示、实验目的、要求,不断研究改进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效果。
2.实验指导教师要熟悉仪器的检验和维修技术,对仪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性能。如有配件需更换,实验指导教师要及时报请实验实训中心设备管理部购置。
3.各类在用仪器设备和防护装置必须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安全装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专人操作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
4.实验完毕后,要整理好仪器设备及卫生工作。实验仪器应摆放整齐,如有损坏丢失,应立即报告设备管理部予以登记,室内设备一律不得私自带出室外。
5.每天下班前,实验指导教师应关好水电、电脑、仪器、门窗等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节假日前各室负责人应统一检查,落实值班人员和责任,消除不安全隐患。
6.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入。
7.禁止无关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禁止翻阅实验室任何资料。
8.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需要有人监护。
9.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造成轻伤以上的事故或被盗、火灾、爆炸等严重的安全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科主任、保卫处等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10.实验室必须常年保持整洁卫生,仪器设备放置科学、规范、整齐。各实验室均责任到人,经检查发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2017年12月31日)
江西工程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认定办法
(修订)
校政教字〔2025〕71号
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开设与规范化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综合性实验
第一条 综合性实验的定义
综合性实验是指在学生掌握一定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其能将一门课程中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知识点有机结合,或者属于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的知识点有机结合。开设综合性实验的目的是对学生的实验技能进行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以及查阅资料的能力。
第二条 综合性实验的特征
(一) 实验内容的复合性:实验内容的复合性是综合性实验的重要特征,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和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对基础课而言,实验内容一般为涉及本课程或系列课程的综合知识;对专业课而言,实验内容一般涉及相关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
(二) 实验方法的多元性: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方法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运用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不同的实验原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不同的实验方法。
(三) 实验手段的多样性: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手段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通过不同的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掌握不同的实验技能。
(四) 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综合性实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实验内容、方法、手段的综合性,掌握综合知识,培养综合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运用综合的方法、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达到能力、素质的综合培养。
第二章 设计性实验
第三条 设计性实验的定义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选择或制作仪器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开设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在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综合运用知识、提出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开设设计性实验时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要求提出实验目的和实验要求,并给出实验室所能够提供的实验仪器设备、器件、药品、试剂等实验条件,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器件、药品、试剂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结果等。实验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创新性思维,体现科学精神。
第四条 设计性实验的特征:
(一) 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设计性实验在给定实验目的和实验条件的前提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己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器材,制定操作程序,学生必须运用掌握的知识进行分析、探讨。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学生处于主动学习的状态,学习目的非常明确,独立思维特别是创造性思维比较活跃,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可得到调动。
(二) 实验内容的探索性
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内容一般尚未为学生系统了解,需要学生通过实验去学习、认识,打破实验依附理论的传统教学模式,恢复实验在人们认识自然、探索科学发现过程当中的本来面目,让实验教学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知识、培养能力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
(三) 实验方法的多样性
在实验过程中,设计性实验的实验目的是明确的、唯一的,但实验条件是可以选择、可以变化的。因此,学生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法达到实验目的,从根本上改变了千人一面的传统教学模式,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学思想。
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在学生掌握常规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之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基础课实验、专业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都要逐步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学时一般在2--6学时。
且各专业课程实验大纲可开设实验项目数(选做+必做)应大于学期实际开出实验项目数量。
各专业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的课程总数比例达60%以上,每门课有一个以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第三章 创新性实验
第五条 创新性实验的定义
创新性实验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在自己的研究领域或教师选定的研究方向,针对选定目标所进行的具体研究、探索性质的实验,是学生早期参加科学研究、教学与科研结合的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六条 创新性实验的特征
创新性实验具有实验内容的自主性、实验结果的未知性,实验方法、手段的探索性,实验选题突出当前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前沿课题。
第四章 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认定
第七条 凡属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必须经过认定。对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教师和实验室,学校在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运行经费分配上予以倾斜。未经认定的实验项目,不能作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
第八条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采用教学院(部)认定、实验实训中心备案的方式。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实验教学大纲,经过对实验目的、要求、应用知识面、实验手段和方法、研究领域等方面的论证后,选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设置方案,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认定表》(见附件1),报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所在教学院(部)。各教学院(部)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教学院(部)根据专业特点聘请2至3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实验项目进行现场评审,签署评审意见,报院(部)同意;各教学院(部)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签字确认后连同《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认定表》汇总交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认定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至少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 《江西工程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认定表》;
(二) 《江西工程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汇总表》;
(三) 反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内容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或任务书;
(四) 学生实验报告或作品。
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认定表
部门名称 | 实验室名称 | |||||
认定实验项目名称 | 认定实验 项目类型 | 综合性□ 设计性□ 创新性□ | 计划学时 | |||
实验项目归属课程名称(课程编码) | ||||||
申报依据: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教学院(部)审批意见: 教学院(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认定结论 | 综合性□ 设计性□ 创新性□ 都不是□ | |||||
备注:1、实验课程名称,请填写全称,不要缩写;2、此表一式两份,学院和实验实训中心各留一份。
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汇总表
序号 | 专业名称 | 实验项目名称 | 所属课程名称 | 实验项目认定类型 |
1 | ||||
2 | ||||
3 | ||||
4 | ||||
5 |
(2025年12月22日)
